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人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鼓励法人重塑信用,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符合规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依申请获准停止失信记录公示和使用,维护和重塑信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指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行政处罚归属地为本市区域。第三条 失信行为主体、失信认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信用修复机构(信用主管部门)是信用修复参与主体。本办法所指市级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保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定市信用办)。失信认定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除法定不予以公开的情形外,应明确告知失信行为主体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予以公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满足最短公示期后可进行信用修复,市信用修复机构按程序依法受理,及时审核。第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行市级初审、省级复审、国家抽查的三级审核制度,省市级信用修复机构与国家信用修复机构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协同信用修复,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由市级信用修复机构审核,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按照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九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十条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三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程序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行为主体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仅在“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公示的,失信行为主体参照“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修复要求在线申请信用修复。第十二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以任选一种方式的形式,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方式一(通过信用修复机构修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方式二(通过原行政处罚机关修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二)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原件照片、扫描件。第十三条 涉及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仅通过信用修复机构修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获得培训证明;(五)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满足最短公示期限,修复申请经国家信用修复机构终审通过后,“信用中国”网站不再公示。同条行政处罚信息分别在“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公示的,在“信用中国”网站修复完成后,“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相应不公示,不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仅在“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满足信用修复条件,修复申请经市级信用修复机构审核通过后,“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不再公示。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信用修复:(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未满足公示期限三年;(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未满足最短公示期限六个月;(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未满最短公示期限三个月。第四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十六条 充分保障失信行为主体失信信息和信用修复知情权、异议权。对信用修复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失信行为主体有权提出异议申诉,经相关认定部门核实后应更正公示信息,修复结果及时告知并网上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失信行为主体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八条 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作用,积极落实信用修复政策。加强面向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强化正面引导。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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