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金融监管局,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快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健全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 (一)明确整合标准。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整合后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不得以“相互联通”“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等代替整合。 (二)制定整合方案。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各金融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整合工作。整合方案应当明确省、市、县三级需要保留的平台、具体整合方式及时间表,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整合期间要确保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整合方案要在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三)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管理职责,统一登记辖区内保留的地方平台,并及时报送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应当制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将各级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 二、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 (一)按时高质完成清单内信用信息归集。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对照国办发〔2024〕15号中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推进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本信息、欠缴信息、变动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信息、补贴信息,涉农类清单信息,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的归集共享,并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二)依法依规扩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鼓励各地区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各金融监管局要组织银行机构及时反馈信息需求,推动平台加强对银行需求信息的归集共享。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 (三)切实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着力解决数据归集标准不一、历史数据缺失、共享频率不够、数据更新不及时、接口调用容量不足、接口不稳定等问题。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听取银行关于提升信息共享质量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 三、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 (一)深化银行机构与平台务实合作。各金融监管局要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有效应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银行机构要加强内部金融数据与外部信用信息的有机结合,优化信用评估模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开发线上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效率,积极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投放。 (二)建立信用信息联合加工实验室。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抓紧推动与有关银行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工作,为数据治理、敏感信息应用、模型训练、产品开发等提供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银行机构开展实验室共建。 (三)拓展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各地要依托平台汇聚金融便民惠企政策,并力争实现平台在线办理,推动政策直达快享。鼓励通过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等方式,合理分担信贷风险。 (四)强化安全保障。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制定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的各项安全规范。各级信用牵头部门是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银行机构要依法合规地查询、获取、保管客户的信用信息,做到对信息的全生命周期安全闭环管理。银行机构要加强自身数据能力建设,提高数据分析应用、产品开发管理等核心能力,用好信用信息。 四、加强支持指导 (一)开展专项产品开发。信息归集质量高、特色产业信息丰富、模型和系统深度联通的地方,在充分有效归集共享国办发〔2024〕15号清单内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归集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等特色信用信息,按照因地制宜、自主协商的原则,协同银行机构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开发工作,结合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助力实现普惠信贷保量、稳价、优结构的监管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指导,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定期汇总辖区内专项产品开发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工作开展情况应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情况、特色信息归集情况、联合建模与开发产品情况、平台与银行机构系统联通情况等。 (二)强化指导通报。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按月报送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内共享任务推进情况,指导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完善融资成效统计机制,并机制化向全国平台回传,着力提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按月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进度缓慢的地方开展约谈,对先进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政策文件:https://mp.weixin.qq.com/s/gay_sg_mgc6p5pswg8jzva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2024—2025年重点工作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定期更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推动已有设立依据的领域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强化名单信息共享,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统筹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出台《关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目标、任务和制度框架。 (三)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制。推动解决重复赋码、一码多赋等重错码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权责,完善赋码部门与国家代码中心的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动态更新代码库。 二、统筹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期建设,进一步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形成高质量信用数据资源库。持续升级“信用中国”网站功能,发挥集中公示各类信用信息的“主渠道”作用,提升信用报告查询使用体验。 (五)加快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整合后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将地方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完善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六)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市场监管领域作用。深化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体系,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事后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信用管理体系。 (七)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八)着力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围绕企业登记、司法、税务、海关、金融、知识产权等重要领域,健全落地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记录。完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高效高质完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任务,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拓展归集共享范围。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开展信用信息共享质效评估。 (九)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应用。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开展数据挖掘和联合建模,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能。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十)推动信用便民惠企。鼓励地方探索依托“信用分”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推动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 ”工程。全面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全力营造良好营商和消费环境。 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十一)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快制定评价国家标准和制度规范,推动评价信息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本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十二)提升信用承诺水平。分领域进一步推广信用承诺制,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完善信用承诺归集标准,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十三)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规范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优化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修复规则。加快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各行业部门系统协同联动,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十四)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估机制。发挥信用助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积极作用,依法依规将失信惩戒落到实处。 (十五)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推动地方在能源中长期合同、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等领域开展合同履约信用监管试点,完善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地方-国家”合同履约信息共享和监测,提高合同履约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十六)探索重点人群信用体系建设。围绕公务员、律师、家政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重点职业人群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十七)加强城市信用建设。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完善监测指标体系,拓展监测覆盖范围。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的指导督促,研究制定示范区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后评价机制,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406/t20240604_1386670.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城市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综合载体,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发展,是面向未来构筑城市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数据融通、开发利用贯穿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建设始终,更好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整体性重塑智慧城市技术架构、系统性变革城市管理流程、一体化推动产城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动力。到2027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各具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有力支撑数字中国建设。到2030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全面突破,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涌现一批数字文明时代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式现代化城市。 二、全领域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一)建立城市数字化共性基础。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统一运维的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打造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管理协同的城市共性支撑平台,构建开放兼容、共性赋能、安全可靠的综合性基础环境,推进算法、模型等数字资源一体集成部署,探索建立共性组件、模块等共享协作机制。鼓励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智能分析、智能调度、智能监管、辅助决策,全面支撑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场景建设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市信息模型、时空大数据、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实景三维中国等基础平台功能整合、协同发展、应用赋能,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统一的时空框架,因地制宜有序探索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推动虚实共生、仿真推演、迭代优化的数字孪生场景落地。 (二)培育壮大城市数字经济。深入推进数字技术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平台企业构建多层次产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发展智慧农业,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推动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文旅、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上云用数赋智”水平。深化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促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大中小企业融合创新协同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数字产业,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先进计算、未来网络、卫星遥感、三维建模等关键数字技术在城市场景中集成应用,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数据产业,发展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数据要素应用支撑与服务能力。 (三)促进新型产城融合发展。创新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融合的数字化场景,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大数据分析,推进数字化赋能郊区新城,实现城市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发展。推动城市“数字更新”,加快街区、商圈等城市微单元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激发产城融合服务能级与数字活力。深化城市场景开放促进以城带产,提升产业聚合力。加速创新资源共享助力以产促城,发展虚拟园区和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增强城市数字经济就业吸附力。 (四)推进城市精准精细治理。加强城市数字化转型与城市更新、空间优化、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信用等重大战略与政策衔接协同。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深化“一网统管”建设,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全过程各环节数据融通,加强城市生命体征监测,推动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数据赋能、业务联动。依托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等,整合状态感知、建模分析、城市运行、应急指挥等功能,聚合公共安全、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通信、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情感知等领域,实现态势全面感知、趋势智能研判、协同高效处置、调度敏捷响应、平急快速切换。探索基层一体化智慧治理体系,加快高频数据按需合规回流基层,形成基层数据可有效沉淀、可快速共享的应用服务体系,促进业务协同和上下联动。加强城市自然人、法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应用,探索依法依规建立城市数字服务供应商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管理闭环。探索建设基于城市统一标识体系的“城市码”,推进房屋建筑、重大项目等“落图 赋码”机制,形成“多码合一、一码互联”的服务治理体系。 (五)丰富普惠数字公共服务。提升“一网通办”效能,以便民惠企为导向,探索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拓展涉企服务广度和深度,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加大环节精简,流程优化再造,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基本覆盖城市公共服务高频事项。支持地方建立多元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及时回应民众关切。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推动数字技术和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融合,促进优质公共资源跨时空共享,提升服务资源覆盖面和均衡普惠度。加强数字化赋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建设。推进适老助残无障碍设施与公共服务数字化改造,积极发挥社会和市场力量助力重点人群跨越数字鸿沟。推动打造低成本、高体验、交互式的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场景。普及数字生活智能化,加快智慧餐饮、智能出行、数字家庭、上门经济、即时零售等新场景建设,打造城市数字消费新地标。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数字化应用,以数字技术深入挖掘城市特色文化资源,丰富数字文创、数字内容等服务供给,发展智慧旅游。 (六)优化绿色智慧宜居环境。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治理协同水平,打造智慧高效生态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加强跨部门生态治理业务集成和数据联动,支撑美丽城市建设。增强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提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智能化水平,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支撑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分析决策。积极发展绿色智慧协同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推进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化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和区域碳排放监测分析,在产业园区、商务区等建设零碳智慧园区、绿色智能建筑。建立多方参与的碳普惠机制,探索构建个人企业碳账户、碳足迹等数据空间应用。倡导绿色出行、数字消费等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居民生活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 (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加强城市物理空间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态势感知,强化应急广播等城市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围绕“高效处置一件事”,完善城市常态事件和应急事件分类处置流程,打破城市管理条块分割和信息壁垒,构建全链条、全环节联动应急处置体系,实现弹性适应、快速恢复。加强城市数字空间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城市网络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通信网络韧性。加快推进城市数据安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压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推进建设有韧性的城市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健全数据要素流通领域数据安全实时监测预警、数据安全事件通报和应急处理机制。 三、全方位增强城市数字化转型支撑 (八)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深入实施城市云网强基行动,加快建设新型广播电视网络,推进千兆城市建设,探索发展数字低空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城市算力网建设,实现城市算力需求与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资源高效供需匹配,有效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建设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政企之间、产业链环节间数据可信可控流通。加快推动城市建筑、道路桥梁、园林绿地、地下管廊、水利水务、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运营,统筹部署泛在韧性的城市智能感知终端。推动综合能源服务与智慧社区、智慧园区、智慧楼宇等用能场景深度耦合,利用数字技术提升综合能源服务绿色低碳效益。推动新能源汽车融入新型电力系统,推进城市智能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九)构建数据要素赋能体系。加快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建设,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使用。加快完善省、市两级政务数据平台,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关联贯通政务数据资源,推进城市重点场景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应享尽享”。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构建动态更新、分类分级的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评价机制,推动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评估工作,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价。 四、全过程优化城市数字化转型生态 (十)推进适数化制度创新。鼓励城市开展管理服务手段、管理服务模式、管理服务理念的适数化变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完善规则规范和运行流程体系。探索央地协同推进数字化变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完善公共数据管理和授权运营法规政策,细化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标准建设应用,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规划设计、数据互操作、数字孪生、运营运维等标准规范研制,推动标准符合性检测认证,促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十一)创新运营运维模式。加快建立城市数据资源运营、设施运营、服务运营体系,探索新型政企凯发k8官网下载的合作伙伴机制,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智库和金融机构等组建城市数字化运营生态圈,打造多元参与、供需对接、价值驱动的社会长效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结果导向型运营预算和考核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统筹推进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运维体系,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等系统与部门业务需求、市民企业反馈相互贯通、迭代优化的运维机制。支持各地创新一体化、规范化运维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各类数字资源统一编目、配置、运维闭环。 (十二)推动数字化协同发展。推动城市群数字一体化发展,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强化数据要素共享利用,数字服务普惠共享,数字治理高效协同。推动数字经济东西部协作,开展共建数字产业园区、数字消费帮扶等活动,加强先进规划理念、建设经验、管理模式复制推广。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统筹推进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协同建设,推动城乡数字设施共享、数据资源整合,产业生态互促、公共服务共用。开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国际合作,支持建立数字化凯发k8官网下载的合作伙伴关系,大力发展数字贸易。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政策保障。各地方要加强领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杜绝数字“形象工程”。鼓励各地方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各类资金渠道,加强资金支持。强化数字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市民数字素养。及时总结各地方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创新举措,梳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交流,共享成果,适时面向全国推广。 政策文件:https://mp.weixin.qq.com/s/kvhkcyyqekzacjaww9pcsg 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189-331814-1.html
保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社信办发〔2024〕1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城市守信、遵约践诺的信用环境,现将《保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保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保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加快构建适应我市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服务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我市实际,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助力推进全力构建京雄保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有效发挥信用体系建设支撑作用,不断积活发展新动能,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发掘信用数据价值,细化、实化、量化信用举措,强化试点示范和创新引领,推进信用惠民便企,持续优化诚实守信、遵约践诺的信用环境,引导形成“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诚信政府品牌,提升政府公信力 1.开展政务失信治理。全面掌握2021-202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政府履约情况,对于未履约的,建立台账、加快履约、逐项销号。综合运用帮扶督促、约谈提醒、失信约束等方式治理政府失信行为,提高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违约失信投诉解决率。对政府机构涉诉案件、败诉案件、被执行人案件跟踪预警、重点监测,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全方位防止政府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法院、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2.强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建立生物医药、电力及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企业以及在我市落地的央企二级三级子公司信用帮扶清单,逐一进行精准“信用画像”,联合市场监管、工信、科技等部门实施精准可操作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行业监管部门,参考国家或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应a、b、c、d四个等级,实施固定化、具体化、精准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局等市有关部门〕 3.深化“信用 告知承诺”审批。完善信用承诺审批工作机制,打造政务服务“全环节信用嵌入”,有效衔接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以告知承诺事项为切入点,将信用查询嵌入办件审批系统,运用大数据信用监管智能手段,将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审批及监管全流程,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形成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履约核查、事后联合惩戒的全链式闭环模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及市具有行业监管职责有关部门〕 4.开展企业失信专项治理。落实失信惩戒“一部门两清单”,升级联合奖惩系统,将失信惩戒提示拦截环节嵌入相关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实施联合惩戒。在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失信企业公示专栏,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加大曝光力度,切实增大企业违法失信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有关部门〕 5.推进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实《河北省“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部署要求,4月底前,在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信用修复线下“只进一门”、线上“一网办理”。加强信用修复业务培训,强化督导落实,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修复效率,保障改革实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有关部门〕 (三)提升“信易贷”服务质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6.加强重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围绕融资业务需求,动态调整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目录,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增加行政奖励、荣誉信息、仓储物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息项,及时、准确归集信息。结合实际精准归集地方特色数据,提升水电气费缴纳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信息的时效性和可用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数投集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7、完善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体系。推动地方融资服务平台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完善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共享融资授信信息,强化金融机构入驻,引导企业实名注册。开展系列信用融资宣传推广活动,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和信息共享,12月底前,实现我市至少新增特色信贷产品1款。〔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保定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定监管分局、市数据局、市数投集团等市有关部门〕 (四)拓展便民利企服务,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 8.丰富信用应用场景。落实《关于加强个人守信激励的工作指引》要求,对守信个人在就业、创业、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优先办理、代办服务等优惠政策。结合各地实际,依法依规实施“信易行”“信易购”“信易游”等市场化、社会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者生产、生活提效率、降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局等市有关部门〕 9.推进信用报告代替违法违规证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率先在企业申请上市、融资信贷、表彰奖励、招投标、资金申请和项目支持方面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全面梳理应用领域。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开发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提供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实现有无违法违规信息“一纸呈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定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市有关部门〕 10.巩固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对照《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4年版)》开展各项工作,找准短板、靶向提升,确保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不后退、不掉队。认真分析月度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情况通报,明确整改措施。有效促进市级及所辖县级市积极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保定中心支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1.弘扬诚信文化。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大厅、进校园、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村镇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营造全社会重信守约的良好氛围。依托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诚信宣传,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信守诺的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教育局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参照省、市工作要点,结合工作实际,部署落实相关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每季度末向市信用办报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要加强对本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效完成。同时,加强信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探索通过专家咨询、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深化制度、技术、数据融合,提升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水平,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 ——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思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标准,统筹短期和中长期政策举措,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 ——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分类修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四)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国内招标采购方式。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四、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五、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九)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 六、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十一)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七、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相关刑事法律,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十五)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六)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十七)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编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九、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化推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要根据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整合力量、扭住关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等方面鼓励大胆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工作进展,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政策文件:https://mp.weixin.qq.com/s/owxcvn_lunvp41gcbgfrwa 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189-330702-1.html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实施《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版目录清单),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这是继2021年版目录清单和2022年版目录清单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推出的第三版目录清单。从前三版目录清单来看,信用目录清单日臻完善,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应用导向引领信用目录不断完善 编制信用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根据2024年版目录,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将信用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前三版信用目录显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种类逐渐增多。其中:2021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类,2022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2类,2024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从内容上来看,相对于2021年版目录,2022年版目录将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相对于2022年版目录,2024版目录将知识产权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2024年版目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13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商标、专利和软著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信息是判断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2024版目录将知识产权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充分体现出应用导向引领信用目录不断完善的特点。 二、依法依规始终贯穿信用清单制定全过程 编制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根据2024年版清单,所谓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2024年版清单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从三版信用清单来看,失信惩戒措施保持稳定,均包括三类14项,每项惩戒措施均有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每更新一次版本,失信惩戒措施便优化完善一些,从而使得失信惩戒措施更具有应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类14项失信惩戒措施具体包括:一是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等;二是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推送政府部门、经营主体自主参考,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例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4年版清单明确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从三版信用清单来看,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分别有35种、41种和42种。相对于2021年版清单,2022年版清单新增了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快递领域黑名单、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五种情形,将2021年版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拆分为2022年版的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和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两种情形。相对于2022年版清单,2024版清单新增了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一情形。 三、信用目录清单为推进信用立法提供实践支撑 过去几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有效的机制。然而,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途径是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说,法治具有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信用立法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保障。 目前,制定全国社会信用法已经提上重要日程。2023年9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显示,《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为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22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已就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获得社会各界热切关注。 信用目录清单的日臻完善,为推进信用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一方面,信用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为开展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开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信用清单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有利于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作者:胡俊超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政府部门指导建立的通过跨部门跨领域归集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在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二、加大平台建设统筹力度 (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加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并根据需要向部门和地方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联通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坚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金融基础设施定位,为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征信服务。 (二)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各地区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有序做好资产划转、数据移交、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 (三)加强对地方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的标准,优化信用信息服务,促进地方平台规范健康发展。依托城市信用监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强对提升平台数据质量的指导。充分利用现有对口援建机制,进一步深化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合作,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推进“信易贷”工作。 三、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四)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破除数据壁垒,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有效拓展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与深度。 (五)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效率。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 四、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 (六)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七)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 (八)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九)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鼓励地方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立银行机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建立“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 (十)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制定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运营条件和标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提升信用融资供需匹配效率。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有效保障物理归集信息安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地方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鼓励地方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附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关于加快推进算力产业创新发展的措施》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算力产业创新发展的措施》已经2024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破解市场主体在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积极拓展信用场景应用,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需求导向、信用赋能、便捷高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标借鉴全国地市先进经验,结合唐山市“无证明”城市建设,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关领域为市场主体开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切实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多处开、办事难问题,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营造走在全国最前列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以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自主打印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的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监管数据“一个平台共享”、报告申请“一键完成”、各类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2024年3月1日起,在全市42个领域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归集的,以及通过接口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交换的涉及我市企事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的监管数据信息,是对市场主体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 适用对象:唐山市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具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市场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原有相关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应用专项信用报告。 适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申请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等方面作为参考;商务经营应用,主要在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方面作为参考;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优惠政策申请、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人员招录等方面作为参考。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归集共享数据。2023年12月底前,替代领域的信息来源单位(见附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本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监管数据信息全量、实时归集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县(市)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本级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涉及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原则,各信息来源单位应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验,确保市场主体2021年1月1日以后的监管数据信息全部归集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涉及替代领域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确保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2024年1月15日前,对省级部门掌握的数据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调上级对口部门通过接口等方式推动数据回流。对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核查的信息,市公安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协同机制,由市行政审批局统筹专项信用报告功能及其公安部门受理、核查反馈、管理等功能建设,实现按申请人户籍地自动分派到公安派出所登录账号并同时为民警发布关联手机提醒,公安派出所将核查结果于1个工作日内线上反馈;实施期间,国家、省对公安领域无犯罪记录核查方式有优化措施的,按新方式进行核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开发报告查询应用功能,保障服务质效。2024年1月底前,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完成专项信用报告的申请、审核、查询、打印等功能模块开发工作;2月底前,完成功能测试和上线调试运行,并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按照公益免费、便捷高效的原则,提供线上、线下报告查询服务:市场主体可自行登录“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幸福唐山”app、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线上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管理;也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动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可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专项信用报告具体涵盖的时间范围和领域;可以向第三方提供授权查询码或校验码,委托第三方查询和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打印出的专项信用报告可依托“信用唐山”微信公众号进行真实性验证。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需征得本人同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有序组织工作实施,全面推进改革落实。2024年2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逐步引导市场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4年3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2个领域全面施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对专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责任单位:涉及替代领域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积极开展场景应用,不断拓展区域合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专项信用报告在工作中的应用,要聚焦营商环境优化,积极扩展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为更多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积极融入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推进专项信用报告与北京、天津等地共享互认合作机制;率先支持信用专项报告替代工作和应用场景在自贸区曹妃甸片区落地实施。工作实施中,市场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所载的违法违规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各信息来源单位应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作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定期评估,持续优化提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有关领域改革替代及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的应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二)强化技术支撑。学习对标外地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证明改革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持续提升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系统、“信用唐山”网站服务功能,建立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落实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各级主流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市场主体享受便利。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本地、本系统、本领域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推广宣传。[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宣传部,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附件下载地址:https://new.tangshan.gov.cn//zhengwu/szfjbgswj/20231215/1583764.html 政策文件:https://new.tangshan.gov.cn//zhengwu/szfjbgswj/20231215/1583764.html 政策解读:https://xy.tangshan.gov.cn/home/page_news.html?parent=84&menu=92&data=13589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以来,二手车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以及国内汽车消费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二手车出口发展,经研究,商务部等5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并发布2024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推动二手车出口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各地要按照公告要求,切实做好二手车出口有关工作,要以保障出口质量信誉和规范出口秩序为重点,避免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条件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登记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做好相关出口二手车辆维修数据档案的查询服务工作,海关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通关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出口车辆的,停止受理企业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保障质量安全 出口车辆应符合《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8-2022)或《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9-2022),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出口目标国有准入标准的,出口企业应同时声明符合当地标准。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车辆维修记录。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严禁出口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 三、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鼓励各地建设集展示交易、维修整备、检测认证、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基地,提升集聚效能。鼓励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设海外维修服务体系,增设海外凯发k8官网下载的售后服务网点,多渠道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支持汽车生产企业进一步健全国际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品牌、渠道等优势,切实提升自产汽车在海外的售后维修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的展示交易中心及海外仓。充分利用各类贸易促进平台,支持企业拓宽海外市场渠道。鼓励创新二手车出口营销模式,积极探索建设二手车出口电商平台、拍卖平台等。 四、强化监管和服务 各地要及时跟踪本地区出口情况,加强对二手车出口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全流程可追溯,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本地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可以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监管流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将加强监管,对二手车出口工作进行检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7日 政策文件: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402/20240203472437.shtml 政策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3xxkfsucvf8b-hqx5-wofq